事發廈門!
一男子轉售0.69克毒品
只加價了100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算販毒嗎?算販毒嗎?算販毒嗎?
今天(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
日前,海滄法院發布了
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他加價100元 轉售0.69克毒品
2021年,潘某通過微信群聊認識了一名昵稱為“大頭”的男子。兩人聊天中,“大頭”得知潘某吸毒,便詢問是否可以通過潘某購買到毒品,潘某應允。
之后,潘某以1400元的價格向上家購買毒品,并加價100元,以1500元價格向“大頭”出售。
交易當日被抓 身上毒品被查扣
交易當日
潘某被民警抓獲
!!!
身上毒品被當場查扣
經鑒定、稱重
被扣押的毒品為甲基苯丙胺
凈重0.69克
公訴機關起訴認為
潘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69克
應當以販賣毒品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
!!!
法院會怎么判呢?
辯護人:系為他人代購,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意見,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認為潘某系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沒有特別追求牟利,所收取的差價與其代購毒品的必要交通費用相當,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海滄法院:判處潘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海滄法院認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收取毒資,完成交易,客觀上牟得非法利益,并導致毒品在社會上的流通,構成販賣毒品罪,考慮到其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潘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為啥潘某這樣算販毒?
毒品代購是指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轉售毒品是指行為人將自身從毒品賣家處購買、獲取的毒品,加價或變相加價后販賣給吸毒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本案中潘某自行聯系上家,并加價100元出售給“大頭”,該行為屬于轉售而非代購。雖然潘某牟取利益不大,但無法否定其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觀上具有牟得實際利益的事實,且以牟利為目的并非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綜上,對于辯護人關于潘某系毒品代購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小編敲黑板:
就算你只賺“面粉錢”
也是“賣白粉”啊!
賺多賺少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賣的是毒品啊!
最后送上一句話: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
編輯 段敏
海峽導報(hxdbwx)整合編輯
對販毒零容忍!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一起點亮
和
↓↓↓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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