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11時,譚女士在某外賣平臺點餐,吃完后一直鬧肚子,因為要照顧孩子,就買了點藥,沒找商家索賠。5月25日12時,當她想對商家進行評價時,平臺提示“超過7天,不可評價”。譚女士不解:“我覺得很不合理,既然我點了單就有評價的權利,為啥要限制我評價?”
消費者網購后對商家進行評價,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有利于監督商家的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現實中,電商、外賣平臺普遍對于消費者的評價時間進行限制。比如,拼多多用戶在確認收貨15天內,可手動對訂單進行評價,逾期系統將自動默認5星好評。淘寶的評價期限也是15天,其間,如果用戶沒有主動評論,會顯示“此用戶沒有填寫評價”。相比之下,京東的評價期限要長一些,用戶可在商品訂單完成后60天內對商品發表首次評價,60天內沒有作出評價,系統將自動匹配好評,但用戶仍可在訂單完成后的180天對商品發表追加評價。
對此,消費者和法律界評價不一。支持者認為,網購平臺設置評價期限并無不妥,平臺提供了相應的評價途徑,也給了消費者時間去評價,在約定期限內,消費者沒有作出評價,可視為主動放棄評價權,平臺并沒有責任。反對者則質疑,消費者有選擇評價時間的自由,可以即時評價,也可以使用一段時間后再評價,隨意對消費者的評價時間進行限制,涉嫌變相剝奪消費者的評價權。
外賣訂單滿7天后不允許評價,折射出網購評價機制有待完善,評價是否應有時間限制,應予以明確。任何權利都有邊界,打官司尚且有訴訟時效,消費者行使評價權也不應是無期限的。否則,對于幾年、十幾年前的訂單進行評價,評價的真實性、有效性難免缺乏保證,平臺和商家也無法對評價內容進行核實。因此,設置評價期限應有明確法律規定,避免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認知分歧。
對于評價的合理期限范圍,也不妨細化規定,可以給出一個下限,規定評價期限不得低于多少天。考慮到餐飲屬于快消品、即食品,外賣平臺的評價期限可以適當縮短一些,購物平臺的評價期限則應長一些。將評價期限進行細化,能夠有力規范網購評價行為,推動電商行業健康發展。(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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