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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種直播平臺及網絡主播如雨后春筍涌現,主播已經成為當下的熱門職業之一。但各大平臺主播違約跳槽卻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民事糾紛也逐漸增多。近日,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合同糾紛案就是因主播任性跳槽引發。
90后女孩小朱2020年3月與安徽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藝人經紀合約》。約定小朱須在該公司指定的合作平臺進行直播,未經許可,小朱不得參加其他平臺的互聯網演出。
合同簽訂后,小朱便開始了主播生涯,在某檔綜藝直播節目中出道,公司也按約定支付小朱利潤分成。因長期加班、直播任務等原因,2021年6月,小朱停止了在原公司的直播工作,并跳槽至其他平臺進行直播。公司與小朱協商無果,遂起訴要求小朱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其他費用。
肥西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與小朱簽訂的《藝人經紀合約》及《藝人經紀合約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小朱在合同期限內未按約進行直播,并在未經公司授權的其他互聯網平臺進行網絡直播,違反雙方約定,構成違約,且小朱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違約行為。
違約金的主要功能系彌補損失,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100萬元過高,根據小朱的收益情況、違約情形以及公司的實際損失,基于公平誠信原則,酌定小朱支付公司違約金8萬元。該案經二審終審,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網紅經濟驅動下,專業化的網紅孵化運營公司也隨之產生,但因主播工作的不定時、可流動性質,許多運營公司選擇與主播簽訂經紀合同(非勞動合同)。此類經紀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且在其中約定了較高額的違約金及競業限制條款。
如出現主播單方違約的情況,法院會根據運營機構提供的實際損失關聯證據進行判斷該違約金是否具有合理性,并基于公平誠信原則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一旦主播與運營公司簽訂合同,雙方就要依約遵守,誠信為先。
(合報全媒體記者 王曉峰 通訊員 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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