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銀行卡、手機卡就能輕松賺“快錢”?貪圖眼前小利會給自己帶來巨大法律風險!出借、出租、買賣銀行卡或手機卡,若被犯罪分子用于實施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租借人、買賣人將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多起非法銷售銀行卡、電話卡,幫助電信詐騙的案件。
案例一:
出售名下銀行卡
幫助網絡犯罪獲刑
2019年,被告人梁某在福建及上海申辦了十余張銀行卡待售。
2020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回報,將其名下11套銀行卡(含網上U盾、手機卡)以1700元/套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案例二:
出售11張銀行卡
用于接收贓款獲刑
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吳某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先后將其名下的11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用于接收詐騙所得贓款,并出售本人名下手機卡多張,共獲利5300元。
吳某上述銀行卡接收被詐騙的款項累計入賬155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8000元。
法官說法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經辦法官表示,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等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這些銀行卡、電話卡很可能會被犯罪分子用于實施電信詐騙、開設網絡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而出借、出租、出售、買賣“兩卡”的人員也將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群眾,不要輕信“刷單”“跑分”違法兼職招聘廣告,一定要提升個人法律意識和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一旦丟失要立即辦理掛失手續,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手機卡要及時注銷,不要隨意丟棄。而且,銀行卡只限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將銀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給他人使用。(記者章程通訊員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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